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对此未规定任何期限,不能不说是一种严重的疏忽。虽然相对拘留和逮捕,这三种强制措施对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要轻微一些,但作为一种强制措施,若不规定期限,显然不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强调民主与法制的今天,这个问题的亟待解决显得尤为突出。
就拘传来说,作为强制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措施,若没有时间限制,毫无疑问,在实践中就会成为变相羁押,给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对拘传的期限作出严格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拘传的期限应如何规定,依笔者之见,应与我国的八小时工作时间相适应,即拘传一次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即使讯问被告人的工作在八小时之内未能告一段落,也应让被告人返回,而不得继续强制被告人接受讯问。当然,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条件,也可以转而采取其他诸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甚至拘留和逮捕等措施。
就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来说,笔者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未规定任何期限,其根据在于,刑诉法只是对被告人处以羁押状态下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作出了规定,并未对其他情况下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期限作出规定;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若无情况的变化而予撤销或变更,只是在案件终结之后才予撤销的。因此,既然刑诉法对被告人不被羁押的侦查、起诉、审判未作期限规定,实际上也就是未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未作规定。但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若不规定相应的期限,则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健全法制是显而易见的。
笔者认为,规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应与规定侦查、起诉、审判的期限一并考虑。其理由在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作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因其不如刑事羁押那么严厉,因此,期限的规定虽然必须有,但可相应宽泛一些,其限度即以刑事诉讼的终结为界。并且,侦查、起诉和审判,即使被告人尚未处于羁押状态,也应规定适当的期限,才能促进法制的健全。一个公民处于刑事被告人的状态,若诉讼没有期限规定,即使未对他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这种状态持续累月以致数年,其合法权益也必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实际损害。
规定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非羁押状态的期限,实际上也完全有可能。总结全国各地历年来办理刑事案件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一般需花费多长时间,就可以对此期限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