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普适意义上的法律解释是法宫运用法律、裁判案件的一项司法技术,它与审判权相连,是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解释体制下,法律解释却被异化为一种权力,从而导致解释形式的抽象化、解释内容的扩大个以及解释主体的集中化、多元化。进而干扰了司法独立、背离程序法定原则。现行刑事诉讼法解释体制的这一结构特征的形成可以追溯到我国历史上“以吏为师”的传统,井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不完善的制度结构有关。为此,应当转变观念、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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