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司法权的行使具有如此重大的社会价值,那么建立和健全司法权正当行使的保障措施,必然是国际社会和注重保障人权的国家所关注的问题。许多国家建立了行之有效的陪审、辩护等制度及上诉,再审等补救程序。我国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了陪审合议制、辩护制、上诉程序及抗诉程序等保障制度。此外,我国人民检察院拥有的批准逮捕权、对侦查、审判、刑罚的执行的合法性的监督权都是为了保障司法权的正当行使。
许多国家还对司法官员的素质确立了相应的制度,这是对正当司法的非常重要的人员保障。我国不久前颁布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为法官和检察官的素质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妇女在司法活动中的积极、特殊的作用尚未被普遍认识或者接受,影响了将妇女参与司法提高到保障正当司法的高度。以下我就这个问题进行讨论。
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美等国,在陪审团成员中一般部注意性别构成,对有女性被害人的案件尤其注意男女比例。据我所知,女性参与陪审团审判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我国女司法官善于发挥女性特有的慎密、细致、耐心的长处及敏锐的观察力,发现易被男司法官忽视的细微枝节问题或事实,并以这些所谓的细节事实作为突破口从而取得另外一些重要的关键性证据。在承办民事的经济纠纷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许多证据是账目、单据等以数字表示的书面材料,有些违法方式非常隐蔽,伪造、涂改的手段非常高明,需要特别的细致和耐心才能发现和查明。
女司法官员在有同性当事人的案件中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女法官在财产分割、住房问题及儿女扶养问题上都能很好地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
在刑事案件中,女司法官都能很好地依法保护女嫌疑人、女被告人及女被害人的权利和利益。例如,为了维护孕妇、哺乳婴儿的母亲的健康及胎儿、婴儿的健康发育,对本应逮捕的女嫌疑人可以依法以不完全剥夺自由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取代。
女司法官员深知被害的女性具有与被害男性不同的复杂心理。女少年、妇女在被害后往往会产生憎恨、恐惧、悲哀、绝望等消极心里,在强奸、毁容伤害等案件中尤为突出。这些多种心态经常互相转化。女司法官比男司法官更容易觉察到这些多种心态的存在及转化原因,更善于有针对性地进行细致、温和的说服教育。通过说服,女被害人就会主动与女司法官配合,和盘托出加害行为的全部过程和细节,并提供证据或线索。女检察官取得足够的有罪证据,对嫌疑人提起成功的诉讼,就是对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女法官通过审判,依法判处犯罪人应得的惩罚及对被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也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女司法官员在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能够像“老师对待学生、父母对待子女、医生对待病人”那样对待实施了犯罪的未成年人。她们在与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接触过程中,能以女性特有的耐心、丰富的感情、温和的谈话博得孩子们的信任和敬爱,以致许多开始不承认犯罪事实,具有破罐破摔思想的孩子自愿向女司法官员倾诉真言,交代犯罪事实并且表示痛改前非。
为了使挽救工作更富成效,女司法官员所做的工作远远超越于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自身。她们主动对失足孩子的家长,老师进行思想工作,以取得他 (她)们对挽救工作的配合,促使他(她)们对孩子的理解,并且重新激起家长,教师对孩子的信心和爱心,从而加强了对孩子的教育和挽救工作的力量。女司法官员的辛勤努力及取得的卓越成就换来了社会赋予的美誉——“在家长与其子女间筑起相互了解和沟通感情桥梁的工程师”。
女司法官员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层示出的才干及取得的成就,在司法领域里确立起她们的特殊地位。以检察官队伍中的女检察官所占比例为例:按 1994年12月底统计,我国女检察官(助理检察官以上)有2.6万人,占全国检察官总人数15.7%,其中女正副检察长有473名。我国各省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女检察官所占的比重一般都较大。如上海市1994年的统计,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女检察官占总人数的2/3.上海市已建立独立编制的各区、县少年检察机构中,任主要负责人的女检察官占总数的3/4.可以说,女检察官已成为这个领域的主力军。
上述实例正是说明“适当比例的女性参与司法并任要职是正当行使司法权必需的人员保障”的实践依据。
《内罗毕提高妇女地位前瞻性战略》关于《平等》的《基本战略》中指出:“对妇女真正实现平等,与男子平等地分車权力必须是一项主要战略”,同时要求各国政府和政党应该加强努力,以促进并确保妇女在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担任高级职务方面取得平等。
根据这个国际纲领性文件的精神,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应该将妇女与男子分享权力提高到实现男女平等的主要战略的高度,而不是停留在一般性措施上。
为了实现男女平等分享权力这一要求,我建议当前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提高全社会和各国各级领导人、有关组织和政党对于男女平等分享权力是实现男女平等的主要战略的认识。
(二)硬性确定各国妇女参与各级司法机关及占据要职的比例。
(三)组织培训工作,分期分批地培育女司法官员,以适应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