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和完善侦查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淘汰机制,激发队伍活力。刑事侦查人员需要特殊的素质和能力,不同于一般警务人员,必须按照较高的标准来选拔、录用,并给予较高的待遇。要落实办案责任,推行主办侦查员责任制,把工作实绩与晋级晋升、立功表彰、福利待遇挂钩,最大限度调动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探索建立侦查员等级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制度,增强侦查人员的职业荣誉感,稳定侦查人才队伍。对不适应侦查工作岗位的要畅通出口,及时调整,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
二是建立业务培训制度,提高刑事侦查队伍整体素质。要建立和完善侦查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制定系统完整的训练规划,使每名侦查人员都能定期接受侦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具备独立完成侦查、预审、诉讼的能力。要根据实战需要,逐步引进一批精通金融、证券、国际贸易、外语、计算机、法律、会计甚至心理学、语言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侦查队伍的专业化程度。要建立全国刑事侦查专家人才库,逐步培养一批侦查破案能手、审讯专家、犯罪心理专家、刑事技术专家,在侦查破案中担当攻坚克难的重任。
[i] 参见周光权:《公正性:刑事司法制度的灵魂》,《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8日
[ii] 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
[iii] 参见崔敏:《侦查工作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和法制现代化的挑战》,载《侦查论坛》第1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iv] 参见何家弘:《司法公正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第11页
[v] 参见何家弘:《中国证据法学前瞻》,《检察日报》,1999年9月2日
[vi] 参见任寰:《关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想》,载《法学》2000年第4期,第20页
[vii] 参见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