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主体具有特定性 侦查权只能由法定的国家侦查机关行使,在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 条第1项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第225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可以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 ";"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分别由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进行侦查。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
(二)侦查内容的法定性侦查活动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其中"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活动。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为保证专门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机关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三)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侦查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侦查机关及时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查获犯罪嫌疑人。同时,由于侦查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必然会形成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某种程度的影响,因此,侦查机关在进行侦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