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是由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各自作为诉讼中的一方,以诉辩对抗的方式参与复核程序;一种是由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方,全程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对其进行全程监督。前一种意见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只停留于修法建议层面。后一种意见则是检察机关与部分学者目前所持的主流观点,其依据主要是:第一,检察机关有权依照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行使法律监督权。既然死刑复核程序也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故理所当然应当介入。第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能不仅是指控犯罪,还包括维护司法公正,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不应当核准死刑,可以从法律监督者的立场出发,向法院提出不核准死刑的意见。如果发现应当核准死刑的没有被核准死刑,也有权提出不同意见。
检察机关要求以监督者身份全面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并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也缺乏现实可行性。
在现实可行性方面,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也缺乏可操作性。当初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下放死刑案件核准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如果全国的死刑案件都报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承担该项任务,同时也会令死刑案件的审理时间大大延长,增加看守所的监管压力。死刑案件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办理死刑案件所需要的期限较过去大为延长,提高办案效率已成为一个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再经过检察机关阅卷、提审、参与复核程序,将会使死刑案件的办理时间进一步加长,并需要增加更多的人力物力。就目前的治安形势与死刑案件数量而言,再度增加人力物力和大幅延长死刑案件办理时间,显然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与阻力。
总之,在当前法律框架和司法体制下,无论从法律依据,还是从合理性与可行性的角度审视,检察机关都不宜介入死刑复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