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的辩论并不是在辩论阶段才开始的,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诉方和律师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的发问,实质上已是辩论的前奏。因此,律师在庭审中要根据案情,采取不同的方式发问,以达到或进一步弄清案情,或引起法庭的注意的目的。如对案件中的要害总是开门见山地直接发问、为强调某一问题以引起法庭注意而明知故问、对互相推诿的同案其它被告迂回发问、对提供不实证词的证人直言诘问,等等。发问是为了有利于辩护,所以要有明确的针对性,避免被问人提出对被告明显不利的总是问话必须乘法明确,使被问人一听就明白,避免被问人不知如何回答,或答非所问,影响发问的效果和发问目的。
法庭辩论必须针对指控的内容,具有针对性和预见性。律师要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围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中心,确定自己的观点,同时要预测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从论点和论据材料、法律根据和语言表达上作好辩驳的准备。对与本案关系不大的枝节问题,尽管有可辩性,也要去其枝蔓,突出主线。否则,纠缠于枝节总是就会本末混杂,甚至本末倒置,虽然辩论双方唇枪舌战,但无关宏旨,于律师发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无益。
法庭中各种情况不断变化,律师要敏锐地掌握这些变化,及时高速自己的策略和部署。控诉方是律师的直接对立方,先于律师发言,多半是慷慨激昂,谈犯罪情节,讲社会危害。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或针锋相对,正面迎击,或避其锋芒,迂回反击.无论何种方法,都应正气凛然,毫无畏惧。如果对方出现思想混乱,词不达意时,则当乘机反驳,迫使其被动地回答问题,从而制其反驳能力;当对方情绪失控,急燥冲动时,则应以稳对急,体现出坚定而宽厚的风度,既不计较对方的不当言行,又要不失时机地围绕辩论的中心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以巩固辩护的成果。被篝人在法庭上也可能出现翻供、狡辩甚至拒绝律师为其辩护的情况,律师对这些情况一方面要在庭辩之前做大量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使后来的辩论具有充分的预见性,更重要的是临变不惊,从容镇定,妥善处置,不能简单地拒绝辩护而退庭。
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多已熟悉案情并形成自己的观点。律师要将他们的注意力引到辩护的观点和与之相关的案情上来,说服他们想信辩护的观点的正确性。审判人员动了已形成的观点,辩护就有成功的希望,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在材料的组织和语言的驾驭上下一番功夫。
辩护的内容有的丰富,有的单一,律师要善于既科学、又灵活地安排这些内容。一般采用演绎法、归纳法、推理法等常用的逻辑方法,也可以根据案情适当变通。如案情简单,但对定性有分歧的,可用中心法,即围绕辩护观点为中心组织材料,用大量事实和证据证明辩护观点的正确,反驳对方的谬误。这一方法观点鲜、材料集中,论战气氛较强烈;对犯罪特征不明定性有争议的,可采用递进法,不受表面现象的迷惑,紧紧抓住本案的几个要害环节,层层剥去外表,逐步将辩论引入对被告人有利的关键问题,这一方法的目的在于将事实不清的辩清,责任不明的辩明,适用法律不当的得到纠正;对案情复杂,同案有多个被告的案件,也可以采用时间法或空间法,或按犯罪的时间顺序,或按犯罪地点的不同、各被告的作用不同等组织材料,这样有利于在复杂的案情中,抽取出被告人的材料与其它被告对比,从机时确定被告人应承担的责任。
正确地使用语言,熟练地驾驭语言是搞好辩护的另一个关键。以下几个问题是应引起注意的。
语言要朴实但不能平淡。要善于将复杂的案情明了化,专业知识通俗化,绝不可故弄玄虚,甚至在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上夸夸其谈,同时切忌平淡浅直。使用俗语要通俗易懂,最好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语气要委婉而不生硬,说话要有分寸,尤其对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等方面,宜用委婉的语言提出,切忌得理不饶人。辩护中,使对方难堪不是目的,而且容易引起听众的反感,用尖刻的语气,适度地调节情绪,不能生造词名,使人费解;说话简洁,尽可能使用短名。,使用幽默的语言能起到微妙的调节作用,但要把好分寸,不可滥用,以避免冲淡主题和有失辩论的严肃性。
在辩论中,理性因素和情感因素要有机有面的结合,做到情理交融,合情合理。一方面,在清楚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严谨的论证,另一方面又要充满感情,以情而导理,明理而生情,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尤其是对因激愤而犯罪,因对抗不法侵害而犯罪,防卫过当等案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情理交融,会产生很好的效果。
同时,还要关于在论辩中注意和听众作感情上的交流。辩护在形式上是独白式,但内容应是对话式的。为了让听众的注意力集中到辩护所强调节器的观点上来,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如对关键问题直接提请法庭注意;适当停顿,出人意料地暂时中断某一话题而在后面续上,可以加深听众的印象;声音的扬抑变化,提高或压低声音,变换语速语调,可以使用权听从在很大程度上吸引听众凝神静听;适当的手势,丰富的表情也能将听众的注意力集中到你要讲述或正在讲述的同容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