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熟悉基本案情,全面掌握证据。公诉人对将要起诉的案件要作认真审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证据材料,熟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熟悉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证据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矛盾点,熟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可能在哪些问题上辩解。在此基础上,才能有的放矢,公诉人才能胸有成竹。当出现被告人翻供等意外情况时,公诉人才能应付自如。
(二)讯问要有针对性。法庭调查的全部任务在于核实证据,查清事实,以确定被告人犯罪以及适用何种刑罚。因此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时必须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这一重点,突出本罪的犯罪特征,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笔者通过实践认为讯问被告人一般应围绕下列问题进行讯问:(1)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实施,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2)共同犯罪案件中应问清楚同案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3)问清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查明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4)查明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情节。(5)查明作案工具的特征、去向及赃款赃物的来源、数量和去向。除此以外,为了确定讯问的内容,除在庭前拟好讯问提纲外,还必须认真听取被告人在公诉人讯问前当庭所作的陈述,并结合分析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且直接影响指控的,应着重反复讯问。如果被告人对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陈述清楚,公诉人就没有必要再详细讯问被告人,只要求其简明扼要复述一下主要犯罪事实经过。如果被告人陈述的内容十分简单,就必须按照犯罪构成的诸要素详细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三)讯问要讲究策略。根据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和表现,采取不同的讯问方式。对那些自感罪行严重想交代又怕受到较重处罚,存有侥幸过关心理的,采取步步紧逼的讯问方法,环环紧扣,不给被告人以喘息的机会。对于供述反复不定的被告人,发现其供述中的矛盾,抓住矛盾追问,使其难以自圆其说,迫使其不得不如实交待。例如在审理王某和刘某盗窃案中,王某和刘某共同作案两次,盗窃汽车两辆,价值十万余元。两被告人深感罪责深重,利用在看守所劳动的机会串供,每人承担其中的一起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时被告人王某和刘某均翻供。公诉人立即回忆起在以前的数次供述中,王某交待自己不会开车,均是刘某将车开走,并且公诉人亲自到盗窃现场看过,在汽车没有打火的情况下,一个人是不可能将车推过那么高的坡的。公诉人出其不意地问王某:“你会不会开车?”王随口答道:“不会。”公诉人进一步追问:“那你是怎样将车偷到平阴的?”王某慌了手脚,不能自圆其说,只有坦白交待了。
(四)讯问语言要通俗易懂同时又要规范,态度要严肃。公诉人在讯问时,应考虑到被告人文化程度的高低、年龄上的差距、知识的不同,接受能力的好坏,尽量使用通俗规范的语言,发问要简洁明了,避免使用难以听懂的法律用语。所提问题要具体、明确,切忌笼统或含糊不清,以便使被告人可以就所提问题作出清楚、明确的回答。讯问语气要严肃,但不能盛气凌人,更不能使用辱骂、讽刺、威逼、引诱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