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第一,刘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间接故意犯罪。根据这一理论,间接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致他人死亡的犯罪。这种犯罪有以下三个构成要件:1、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他人死亡;2、客观上,行为人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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