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李某是否构成逃逸问题。本案中李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一点本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李某事发后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辩护人认为不构成逃逸。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规定对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但本案中,李某并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首先,事故发生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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