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害人何某某的代理律师,基于证据、依据法律、结合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听取并考虑:
根据公诉人向合议庭所提供的卷宗材料以及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如下事实应当被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于2007年8月19日3时许,趁被害人何某某熟睡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泼到后者脸上,致使其面部、左耳、右上肢烧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可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无论从主体、主观方面还是从客体、客观方面来讲,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相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另,提请合议庭对如下事实加以考虑:被害人是在与被告人的前男友谈恋爱,而非横刀夺爱,而被告人因此就产生了犯罪意图,令人无法理解;被害人事先做了充分的准备和预谋,而非一时冲动;作为女孩子的被告人,无情地将硫酸泼撒向另一个少女的面部,性质恶劣;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在原单位工作,从未探望过被害人、也不见其为减少伤害后果作过任何努力和表示;在电视台采访期间,被告人还捏造事实,作出了贬损被害人人格的表述。也就是说,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无悔罪表现。
据此,建议合议庭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进行从重处罚,让被告人付出应有代价、让被害人感受到司法的公正,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