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田x在涉案前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纪录,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被告人田x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从其在公安机关的侦查笔录和今天的庭审调查来看,田x对其犯罪行为都做了如实交代,而且田x也意思到了其冲动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这种教育意义是深远的,不仅教育了田x本人,也教育了一些法律意思淡薄的村民,今天参加法庭审判的村民较多,如果法庭能够对田x判处缓刑让其回归社会并让积极投身到禁烧工作中去,我想这种正面的教育意义会更具影响力。
2.案发后田x家属积极赔偿本案被害人张xx各项损失8000元并取得张xx的谅解,其社会危害性降低到最低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希望法庭对田x从宽处罚。
3.被告田x的父亲长期患病,母亲年老,子女尚幼,田x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是赡养老人抚养幼子的家庭支柱,村委会的证明也证明了这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