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6日晚,原告无意中通过收看口号发布仪式的节目,得知2008北京奥运主题口号最后选定为“one world one dream 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在倍感熟悉和诧异中打开了电脑以便确认自己的判断,发现保存在发件箱中的投稿作品就是和奥运口号只有些微差别的“one world one dream 同一个梦想”。为何选用了我的口号而没通知我?难道另有其人创作了雷同的口号?或者奥组委工作疏忽忘了通知作者?一连串的疑问随之而来,百思不得其解。
6月27日原告通过电话联系了奥组委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的男士答复大意为“非常感谢你的参加,奥运口号是集体创作已有定论无法更改,可能是英雄所见略同,欢迎下次再参加类似活动”等。
6月28日原告向奥组委监察部门发送了题目为《关于北京奥运口号著作权问题的个人声明》的传真,希望相关部门能予重视解决。
7月上旬,在奥组委方面没有任何反馈的情况下,原告亲自到奥组委当时办公地点青蓝大厦找相关工作人员,该人称他会咨询奥组委法律部门一周后联系我。
10天以后,该工作人员并未联系原告,原告只好主动给其打电话。该工作人员表示经咨询过法律部门,认为奥组委拥有完整著作权且没有收到过原告的作品,并再次拒绝了原告要求查看证据、面谈的请求。
2006年5月份,原告通过律师发出律师函后,被告无任何反馈。无奈之下诉诸一中院,但围绕立案事宜,一中院也一直未能给予正面答复。
6月底,改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7月初终得以立案受理。
8月中旬开始,在法官的主持下,开始了一次又一次的调解工作。
8月下旬,调解会上主要交换了双方证据,对彼此观点作了交流,并提出了和解的初步方向。不久,双方进行了二次面谈,被告提出了令我们较为满意的调解方案,即同意选择合适时机对原告事迹进行正面公开报道,以表彰原告参与支持奥运、发扬较高精神风格等。在此前提下,双方达成了相对具体的调解方案。
10月下旬,律师接到法院电话告知,调解方案有重大变化:奥组委不同意公开报道、费用无法支付等。
11月下旬,被告与原告律师见面,出具了A4纸手写未落款的《和解方案》。
11月30日,原告、原告律师与被告再次进行了谈判。
12月底,在双方进一步调解后,法院敦促双方逐步落实意向到书面文字。在收到被告律师的电子邮件后,原告提出了完整的解决方案作出回应,被告再无书面答复。
在奥组委近一月无反馈情况下,法院通知原告于2月1日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赔偿。
《北京高院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取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诉讼材料印刷费、权利人为制止侵害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开支。第二十一条规定,侵犯原告著作权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2006年6月到2008年2月,原告从失望到希望又从希望到失望,其中甘苦只有自己才清楚。原告为维权所花费的财力、人力、精力难以估算,同时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因为原告无法得知被告通过侵权获得了多少收益,也难以计算自己遭受了多大损失,故在法定数额内,要求20万元人民币赔偿,这二十万元人民币包括维权支出、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