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场所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涉及面较大的系统工程,单凭检察机关来搞预防职务犯罪显然力量有限,预防监管场所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效果不佳。那么,检察机关与监管单位联手协作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两者合二为一必然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首先,我们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积极和监管场所党委相互协作,充分发挥监管场所的领导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应及时与监管单位的领导多联系、多协商,共同进行探讨,制定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
其次,我们检察机关在拟定推出新的预防职务犯罪举措时,应事先向监管单位领导进行通报,力争他们给予大力的支持和配合。笔者在实践中,曾为监管单位干警的办公桌上设计了一个警示牌,内容是:“为了集体的荣誉,您政治上的进步和家庭幸福,请廉洁自律,严格执法”。以此做为监管司法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座佑铭。在征求监管单位领导意见时,他们对此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对此举措非常高兴,当即表态,要购买最好的匾牌,抓紧制作。由此可见,我们检察机关和监管单位之间在抓队伍素质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上是有共识的,也是能够得到他们积极支持的。
再次,监管场所应设立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办事机构。在监管司法场所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根据监管场所司法工作人员中存在什么问题,哪些最容易引起犯罪,要不断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预防犯罪措施,这种措施中既有我们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刑罚执行活动中监督的一面,也有对监管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的另一方面。对刑罚执行活动中的监督,我们可以随时行使其检察监督权。因监管场所制度不健全或者有漏洞时,监管场所预防职务犯罪机构的工作人员,就能对其漏洞及时制定各种各样的防范措施。因此,在监管场所内部设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非常必要。根据笔者多年的工作实践,监管场所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来担任这项任务,既不增加他们的办事机构,也不增加人员,而且监管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同我们的工作基本相同,都是围绕查办监管场所司法工作人员中的违法行为,而且,在工作中有共同的语言,这样共同携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该收效显著。
就监管场所的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而言,他比一个企业、一个单位法人代表的犯罪行为影响面更大,社会危害更深。究其原因有以下三点:其一,他们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代表者;其二,在服刑罪犯的心目中他们就是“政府”;其三,他们是改造罪犯灵魂的工程师。因为监管司法工作人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对服刑罪犯的改造影响最大。所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显得特别重要。在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应着重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经常利用监管场所召开的中层干部会、各种形式的座谈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进行法制宣传工作。特别是利用监管单位每月召开的中层干部例会,及时将上级检察机关下发与其监管业务相关的事项和当前一个时期的重点检察任务,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传达学习、讨论,以此来提高其执法意识。
>其次,利用监管场所系统内部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例,来组织他们进行学习讨论,以案说法,吸取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的教训。笔者在实践中也曾将我们检察机关查办违法减刑、假释的案例组织他们学习,对与会人员的灵魂触动很深,收效显著。
再次,实行检务公开是搞好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可以将我们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的职责范围,监督的内容,查处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等打印成册,发至监管场所的各个监区和有关科室,让其自己来对照约束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