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的机构。对未成年人案件实行专人办理,作为专职的办案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社会阅历,办案经验丰富,熟悉青少年的心理状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未成年人批捕检察科,其他地方可先成立办案组,待条件成熟再成立科室。
(二)建立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机制。提前介入有利于办案检察官全面及时地掌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特别是了解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等方面的相关情况,为下一阶段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做到慎用逮捕权奠定基础。凡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及时的通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及时介入案件,参与案件的讨论,必要时,可参与侦查人员对未成年嫌疑人的讯问、学校、家庭情况的调查等活动。建议侦查机关在侦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将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父母对孩子涉嫌犯罪的认识和态度、在校的表现、教师的建议、居委会、村委会的意见等作为案件调查的内容。另外通过提前介入,对侦查机关抓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是否得当、是否及时通知其父母及学校、在讯问时是否通知父母到场、是否存在暴力、殴打等不法行为、强制措施使用是否得当等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要从严审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我们在审查逮捕中要充分体现从严把关和教育为主的办案要求,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2、在审查逮捕环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办案中的必经程序,这既是进一步全面掌握案情的重要手段,也是开展教育的重要时机。在讯问时要谨慎处理,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讯问前,列出详细的讯问提纲,对于需要详细了解掌握的情况,无论案卷中有或没有的,都要列明,保证讯问目的的实现;二是在讯问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如果不得已使用在危险情况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三是讯问的语言、语气应当温和。无论是讯问有关案情,还是对其教育,都要采取最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切忌使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办案人员要充分运用提前介入、前期案卷审查以及讯问中观察、了解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教育的内容包括对其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有关自首、立功、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和意义、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其家庭、学校等有关方面对其的希望和要求等,促其悔罪。
3、办案人员要严格把握逮捕的条件。所谓严格,就是要坚决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当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充分运用无逮捕必要的不捕权。
(四)健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后的跟踪督导机制。对于作出不捕决定的案件,在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应与侦查机关一起通知其父母、学校老师或居住地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人员,共同研究确定帮教措施和有关防范措施;此外还要与上述其父母、老师等有关人员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的近期表现,同时督促有关人员履行好管教职责;对于作出批捕决定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地将未成年人犯罪批捕决定及时告知有关监所检察部门,以利于他们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关押情况及时予以监督。此外还要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督促侦查机关加强侦查,尽快结案,对于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和不当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