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年龄由于生理、心理的不成熟再加上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易造成犯罪而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阶段。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由于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其他社会领域的制度尚未完全确立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增加。“救救孩子”的呼声已喊了许多年,但未成年人犯罪却日益严重,甚至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这已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都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社会问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无论在犯罪类型还是在犯罪主体上,都具有与其他犯罪所不同的鲜明特点。具体表现在:
1、犯罪年龄低龄化。近年来,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据对上海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是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
.1%。如果算上违法情节轻微,或因年纪太小不以犯罪论处的,则犯罪的始发年龄更小,有的11岁、12岁就开始有劣迹,有的13岁、14岁就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参与重特大犯罪活动。据报道,目前我国黑社会犯罪团伙外围成员已出现中学生。另外,在校生犯罪有增多势头,有的学生逃学、辍学、离家出走,流浪到社会后以盗窃、抢劫为生。
2、犯罪类型多元化。过去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以盗窃活动为主。而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越来越多,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如抢劫、强奸、杀人等严重刑事暴力性犯罪迅速增加,贩毒、虚开增值税发票、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绑架勒索等罪名,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也占有一定比例。其中,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犯罪比例为最高,约占四分之三。未成年人实施侵财犯罪表现出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受好奇、刺激等诱惑所为,二是为了吃喝玩乐。
3、犯罪手段成人化。过去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具有突发性、偶发性的特点,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有预谋,作案前经过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这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征。
4、犯罪成员团伙化。由于青少年生性喜欢结伴而行,团伙作案成为其主要犯罪形式,在某些省市已高达7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带有“黑帮”、“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共同犯罪,团伙内部有“老大”、“老二”、“老三”等,有自己的纪律,有活动地点和活动习惯,作案有明确的分工。其中,校园黑帮在未成年人黑帮中占很大比例。在一些大、中学校出现了诸如“虎头帮”、“神鹰会”、“青龙帮”等黑帮。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社会系统工程。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
1、改革教育体制,普遍提高我国青少年的教育程度。在传统的教育体制下,高等院校入学考试被称为“过独木桥”,只有少数人才能通过考试,接受高等教育,绝大多数人在高中毕业后即丧失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而犯罪统计表明,青少年罪犯几乎都是具有中学以下学历的人,可见,提高青少年受教育的普遍程度有助于控制青少年犯罪。这需要改革教育体制,大力发展高等教育。为解决国家教育经费的不足,可提高大学学费或鼓励创立私立大学,并建立健全、合理的贷学金制度,有效保障贫困学生的就学。
2、改革司法制度。要改变传统的对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两种极端做法,一是考虑其未成年,对实施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仅仅批评教育了事,使这些人产生侥幸心理,认识不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无视法律的严肃性,继续实施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直至最后发展为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前不久,在广州发生了一起案件,13岁的少女陈某被16岁的中学生吴某杀害,原因是吴入室盗窃被发现而杀人灭口。吴某在上小学时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读初一时,有一次为了买一个渴望已久的随身CD唱碟机,抱着侥幸心理从一家商店的柜台里偷走人民币1200元,被店主抓获,送往派出所。吴某到派出所后,被警察口头训诫了一番,退还赃款了事。学校鉴于他学习成绩优秀,同时考虑到学校声誉,只对他进行不痛不痒的批评教育。此事不仅未使吴某感受到法律的严肃,反而觉得偷窃没什么,最多就是被训斥而已。从此,吴某继续偷窃,一次入室偷窃时,被陈某撞见,吴为了灭口,就掐死了陈。如果当吴初次违法犯罪时,就受到了适当有效地教育改造,完全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二是一旦发现中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开除学籍,将其推出校门,使其丧失求学的机会。这些失学少年辍学后无所事事,与有着类似经历的不良青少年朝夕相处,互相感染,日益堕落,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北京的中学生李某,一次与外校学生打群架,并无人受伤,学校为了表明严肃处理的态度,将李某开除学籍。此后,李浪迹社会,与无业青年纠集在一起,一次,其一同伴与女友发生争执,李与其同伴共同杀死该女。如果学校不是将李逐出校门,而是给其继续学习的机会,李某很可能不会成为罪犯。
3、转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方式,采取新的裁量刑罚的原则、执行刑罚的模式。当前,我国对未成年罪犯在审判方式上采取了一些有别于成年罪犯的措施,目的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更有效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改造。例如,在审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一律不公开审理,审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而且,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并且,当未成年罪犯不委托辩护人时,应为其指定辩护人。另外,在开庭审理及宣判时,须对其进行法庭教育,教育其尽早改造成对社会有益的人。此外,在量刑时,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要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即降低一个量刑幅度处罚,但刑种一般不变,因而,刑罚的执行方式一般与成年罪犯相同,仅仅是刑罚执行的期限短一些。
4、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社区服务的处罚方式。在美国,从70年代开始,对于罪行比较轻微的、初次涉足犯罪的青少年,法庭一般都会根据其罪行轻重,判处8-2000小时不等的社区服务作为处罚。社区服务的内容主要是让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一些公益劳动,如打扫卫生等。这种处罚方式对青少年犯不实行任何形式的禁闭,而是把他们放在社区内一种正常的生活环境下服役,不影响他们自己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失足少年被处以社区服务劳动,在服役的同时,可以照常与同学们快活地学习、生活,而没有那种被关在监狱里的自卑感,同时培养了社会责任感,从而使他们恢复正常人格,回归社会。对此,美国的立法者认为,把轻微失足的青少年犯与社会隔绝,其结果只能培养反社会的性格。所以,恰当的做法是让罪犯,特别是青少年犯在一个与社会近似的环境下生活、学习、改造,并运用社会的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同时,使失足的未成年人成为被告,亲自体会违法后尊严的丧失,从正面感受法律的威严,可及时矫正其不良行为,增强其法律意识。具体的措施有:首先提倡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通过严肃的审判活动,使其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但是,在量刑上区别于成年犯罪人,在使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尽可能确保其不脱离社会。其次,增加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的刑罚种类,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罪犯不适用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在现有刑罚种类的基础上,增设社区劳动等在监外执行的刑罚,适用于初次犯有较轻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罪行轻重确定服役时间的长短。既使未成年罪犯承受刑罚的痛苦,又防止其脱离社会,在集中的羁押场所交叉感染,保障其正常的学习、生活。同时,采取新的模式,对青少年罪犯,除个别犯罪手段残忍、恶性极深的以外,尽可能适用监外执行的刑罚。此外,改进审判主体,单独设立少年法院,由专门的法官审理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