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适用刑罚从宽处罚的原则同样也是一个共同的原则。当然具体运用中略有不同。
第一种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特定未成年犯罪人适用从宽处罚。例如瑞士刑法第90条、第95条规定,主管机关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如果对少年的判决所必需,主管机关可以对少年的行为、教育、生活关系进行调查,并对其身体和精神状况做出报告和鉴定,它亦可以命令在特定期间内对少年进行观察。如果少年既不需要科处教育处分也不需要特殊治疗的,审判机关可给予其指示或命令其从事劳动,或科处罚金,或将其禁锢1天以上1年以下。罚金和禁锢可同时科处。
第二种是将未成年人这一年龄事实本身视为法定的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一个远较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为轻的刑罚幅度。例如德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刑罚规定一个总的原则,但是其少年法院法第18条规定少年刑罚期间为6个月以上5年以下,犯重罪,以普通刑法应科处10年以上自由刑的,最高少年刑罚为10年。普通刑法所规定之量刑范围于此不适用。
第三种是对未成年人这一年龄事实本身视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但是仅作笼统规定,并不明确具体从宽的幅度。例如意大利刑法第98条第1款规定,在实施行为时已满14岁,但尚不满18岁的,刑罚予以减轻。俄罗斯刑法第61条也认定犯罪人未成年属于减轻处罚情节之一。第四种是要求对犯罪人尽量严格限定适用刑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适用转处措施。
虽然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但是各国对其处罚并非仅仅限于刑罚措施,而是在更大范围内适用非刑罚的处遇措施或者特定保安处分措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不仅适用于主刑,也适用于附加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数额不能少于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