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如今,小刘不必再对档案的这一栏进行填写和说明,他卸下了心理包袱,已被某企业录用为合同制工人。
两年前,因借买东西找钱之机进行抢劫,小刘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期满后,已经成年的小刘满怀信心,决定开始新的生活,但是受“犯罪前科”影响多次被挡在了录用单位门外。
今年年初,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试行“前科消灭”制度,经过严格的考察、审核、复查等程序,今年3月,19名申请人获准发放“前科消灭”证明书,小刘就是其中的一名。
“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这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提出的新的改革任务。
拿什么让孩子“一失足不成千古恨”?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成立25周年纪念大会上,多名专家和法官呼吁,未成年犯“前科标签”该及时撕掉。
谈到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问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尚秀云先给讲了一个故事:
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是个十分聪明的孩子,他的父亲在国外做科研,母亲是医生,张某本人也品学兼优。可是在张某16周岁那一年的暑假,他竟然带领3名同学盗窃10余起,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好好的一个孩子怎么忽然成了盗窃犯呢?张某说:“我崇拜英雄,但我不能像董存瑞那样炸碉堡,也不能像欧阳海那样拦惊马,所以我就模仿小说里的侠客劫富济贫。”那些偷来的东西,他一样也没留下,全都分给家庭困难的同学了。
依照法律,张某应当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虑到张某作案动机和一贯表现,合议庭对他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张某在家长、老师和法官的帮助下,思想取得了很大进步,成绩在班里名列前茅。
鉴于他学习成绩优异,又有突出的悔改表现,为了让失足后愿意悔过自新的孩子同样能以自己的努力创造美好的未来,使他不因曾受到过刑事处罚而影响到高考,我对张某的前科能否限制公开的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尝试。
向院领导请示后,我主动找到张某所在中学的校长,提出能不能将这名少年犯的前科材料转由我院少年法庭保存。开始,校长明确地说:“不行,出了问题谁负责?”为了打消校长的顾虑,我到区教委查找有关文件,并由我院出具保存档案的备查函,又主动找校长做说服工作,说明张某的悔罪情况及一贯表现,校长终于被感动,答应了我的请求,并说:“我真服了你了,现在我才明白,你审判的少年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考上大学。”
后来,张某在全国统一高考中以优异成绩考取了全国某重点大学。
作为一名在基层法院从事22年少年刑事审判的法官,尚秀云亲历了我国少年刑事审判制度产生、发展的整个历程。
多年的审判工作让尚秀云深刻地认识到,犯罪未成年人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其容易受到不良环境影响,人格特征不稳定、可塑性强是他们的突出特点。这就决定了未成年犯罪人具有较大的矫正可能性。
尚秀云认为,在跟踪帮教时,如果对失足少年的前科限制公开,将更有利于促进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复学、升学、就业,维护这些孩子的最大利益。“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我院少年法庭从10多年前就开始探索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制度。”
“如果让未成年人终生背上前科的标签,非常不利于他们回归社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张凤彬认为,实行前科消灭制度,对未成年人而言是社会的宽容,并为他们提供了一条可以弥补过失的阳光之路,弥补了我国刑法注重单纯刑事惩戒功能,忽视挽救教育功能的不足,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精神。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谢萍对此十分赞同:“前科消灭制度,及时撕掉那些积极悔过、弃恶从善的未成年人身上的标签,对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有着重要意义。这与促进未成年犯与社会相结合的矫正理念相适应,也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
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此外,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律师法、公司法等民事、行政法律,也规定了曾经有罪的人不得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要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并使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现实的功效,必定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制度的配合。”张凤彬认为,前科消灭制度的确立最终还有赖于国家立法机关的介入。
除法律上的障碍外,现实生活中,“一日行窃,终身是贼”的标签意识,在很多人的头脑中还根深蒂固。“罪有应得”、“咎由自取”、“应有下场”等观念还依然存在。
谢萍表示,观念上的壁垒不除,即便在法院的卷宗内撕掉了前科标签,未成年人的权利也很难在短期内得到真正的恢复。
经济快速增长,社会急遽转型,社会管理体制处在重大调整和变革之中;市场化、信息化、工业化、城镇化进一步加速发展;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社会矛盾不断积累和叠加;互联网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日益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