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和合文化和西方宗教中的宽恕及博爱的理念,都十分推崇和缓、宽容的纠纷解决方式,倡导人们化解冲突,和睦友爱相处。⑨刑事和解源于不同文化背景的共同理念,在冲突解决过程中既承认矛盾及对抗,有力图达成共识和协议。刑事和解的意义在于,在传统的刑罚体系之外为加害人的侵害责任提供了一种新的承担方式。在刑事和解中强调自愿与合意,不具有强制性与惩罚性。因此,刑事和解的实质就是将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尽量恢复的纠纷解决机制,对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特别积极的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核心价值是什么?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学术理论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毫无疑问,其有利于很好的保障被害人利益。因此,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价值与普通的刑事和解制度一样,其核心价值就是救助被害人。因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使被害人真正成了积极主动的参与者,他能够有效地在和解程序中诉说自己的观点,提出相应的要求来弥补由于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刑事和解制度可以说是对被害人利益维护的有效制度。但是,单就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来说,笔者以为其核心价值就是在救助被害人的基础上挽救未成年犯罪者的优化选择。有研究表明,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对正确引导未成年人起着促进的作用,且用它来代替刑罚是刑事和解发展的主流与趋势。通过刑事和解“软化”刑罚、减少再犯则是恢复正义的一种修正,是一种附属的价值,这一点对于心智发育不完善的未成年人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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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加害人主观恶性不深,事前对犯罪行为没有足够的认知,事后知道应负的责任时后悔莫及。此时,“拉一把”多会使其痛改前非,如果一味地将加害人机械地定罪量刑,贴上犯罪人的“标签”(我国没有规定前科消灭制度)⑩,则可能使加害人放弃自我悔改,主动置自己于社会的对立面,成为潜在的再犯。因此,由于刑事和解结果导致不再启动或中止对犯罪人的刑事追诉,避免了定罪量刑对未成年犯造成的“标签”影响,从而使未成年犯可以更加自然地实现再社会化过程。刑事和解过程对未成年犯直接的警示与教育作用是其他矫正措施无法实现的。在此意义上,刑事和解实际上是行刑社会化的一个具体方式。根据我国刑法学家储槐植先生的刑罚变迁思想,刑事和解制度无疑符合刑罚发展规律。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