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 团伙犯罪特别突出,在团伙中, 往往有成年人作为骨干或组织者, 他们有丰富的对抗侦查的经验。在审查案件中, 要注意发现这些骨干成员的情况, 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上打开突破口, 获取团伙骨干成员犯罪的证据, 特别是及时收集物证, 固定好证据, 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为彻底打掉犯罪团伙, 分清责任, 重点打击团伙骨干成员、成年犯罪成员做好材料准备工作。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要承担起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责任,这也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有的成立了少年法庭,条件不具备的,也成立了少年犯合议庭。还派出人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下面,笔者着重谈谈我们在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程序中,如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
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是两类不尽相同的案件。在诉讼中,要把握这种不同,就应当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受其心理、生理条件的支配,其犯罪动机、行为方式等特点突出。表现在:1、犯罪动机比较简单,有预谋的比较少;2、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容易感情冲动,突然犯罪;3、胆大妄为,不计后果;4、法制观念淡薄,甚至藐视法律,不惜以身试法;5、未成年人犯罪诱发快、蔓延广、网络性强,很容易形成团伙。
针对上述特点,在刑事诉讼中,要注意强化程序的教育功能。虽然对成年的犯罪人,也不能采取单纯刑罚的观点,也要注意发挥程序的教育功能,但由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所决定,在刑事诉讼中,则更要强化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和挽救。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上升,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智力发育尚未成熟,思想不稳定,对外界事物重新认识的可能性较成年人要大得多,有较强的可塑性,因此,挽救的可能性也较大。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道德教育、集体主义教育、人生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特别是结合一些典型案件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法制教育,以矫正其在法制观念方面的缺陷,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对自身行为作出正确的评价。
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起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要求我们在诉讼的每个阶段,都应不失时机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具体包括:帮助其认清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唤醒他们的悔罪意识,使其认罪服法。此外,还应包括对少年犯进行接受处罚和投入劳动改造的心理承受能力的教育,使他们有充分的思想准备,适应漫长的劳改生活。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是一种感化教育,要和未成年人进行情感上的交流。有的未成年被告人,看上去很冷漠,甚至麻木不仁,这可能是由于被指控犯罪而产生的恐惧、戒备心理,表现为消极、抵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抓住以下四个环节:一是庭前教育。在初步了解其犯罪事实、犯罪原因、家庭环境、性格爱好和学习工作等情况的基础上,采取座谈、聊天的方式,减轻少年犯的心理压力,使其消除思想顾虑,让其暴露真实思想,以便有针对性地帮助少年犯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二是庭审教育。在开庭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着重询问少年犯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引导他们对犯罪有较深刻的认识。开庭时,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都要注意语言的分寸感,避免讽刺、挖苦等过激言辞的出现。三是宣判教育。宣判时,审判人员要给少年犯详细讲解判决的理由和根据,耐心听取他们对判决的意见。四是延伸教育。对投入劳改的少年犯,公诉人、法官还要不定期地进行回访,配合劳改部门,帮助少年犯安心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就必须处理好惩罚与教育的关系。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并不意味着对其所犯罪行可以不处罚。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为14岁,这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致或较为接近。对少年犯罪行为,特别是对那些重大恶性案件的首要分子,要依法惩处。但是,惩罚本身不是目的,惩罚的目的是立足于对犯罪者的改造和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