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后是该收监,还是判处非监禁刑?这个争论长期困扰司法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陈冰介绍,从2006年到2009年,全省对于未成年罪犯的非监禁刑适用率仅为9.24%,远低于山东、河北等兄弟省份达40%到60%的适用率。
广东高院去年还专门就非监禁刑适用的案件进行了一次“地毯式”的摸底调研。调研报告揭示,导致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率明显偏低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法律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如“悔罪表现”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评判标准是什么,没有细化。
其二,非监禁刑执行体制不完善,执行主体监管力度不够,社区矫正覆盖范围有限。
其三,被告人“自报身份”问题突出,身份核查机制不灵,导致了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难以适用非监禁刑。
“加之占未成年被告人的‘大户’的外地户籍(非广东籍)少年犯存在判后移交难,容易出现脱管、漏管等问题也客观上导致了非监禁刑的适用难”,陈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