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最受关注的不是黎某,而是他的辩护律师赵长青。“无罪辩护”四个字让这个75岁的法学界泰斗一夜之间成了话题人物,并被某些网民直斥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
赵长青是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学术界公认的刑法研究大家。他曾参与1997年《刑法》修订,并担任“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适用及立法问题研究”国家级课题组组长。重庆大部分政法官员都出自西南政法大学,庭审当天,法庭上下不少人都是赵长青的“徒子徒孙”。甚至黎某案一审结束后迟迟未能宣判,也有人将原因归结为赵长青的影响力太大。
这一次,网络上铺天盖地的“炮轰”让这个见过了大场面的老学者感到不可思议。“这是《律师法》普及不够的表现。上个月我在武大见到马克昌教授,他当年为‘四人帮’辩护都没遭受攻击。最令我感到不可思议的就是,现在已是高度开放的21世纪,普法教育搞了几十年,怎么反倒不如过去了?”赵长青说:“律师为当事人辩护,这是非常平常的事情。我没有做错任何事,我的辩护是有理有节的,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完全公开的、经得起推敲的。”
此前,赵长青的刑辩从来没有遭遇过如此强烈的质疑。从1982年开始,他先后负责过450多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重庆綦江虹桥垮塌特大事故、重庆开县“11·23”特大井喷事故等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都由其担纲主辩。1995年他为新疆克拉玛依“12·8”特大火灾案400多个受害者家庭担任代理人,亲自撰写了长达1.5万字的代理词。这篇文字一度被律师界奉为圭臬。
对于接受黎某案的原因,赵长青说主要是因为“想尽可能多地触摸到具体的案子,积累最真实、最鲜活的实例。”在辩护中,他语出惊人:“打黑”不是“黑打”,“务必审慎”。在赵长青看来,重庆检方对黎某的涉黑指控证据不足,“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非一个犯了罪的组织”,他说。
坊间的议论迅速分裂成壁垒分明的两派,热辣的讨论早已超出了黎某案本身。在持续13个小时的辩论后,连被告人黎某自己都感叹“6天的庭审是法制教育”。
最终在该团伙涉案的4个被告单位中,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被告单位为2个,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处罚金1200万元,强劲运输公司被处罚金1150万元。该案判决书长达227页,字数超过12万字。黎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20万元。
庭审刚一开始,审判长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义务。话音未落,李某当即在庭上要求江北区人民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集体回避。当审判长让李某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时,李某称这个没有法律规定,是学术界在探讨的一个问题。此要求随即被审判长依法驳回。
接着李某又当庭递交了五个申请:对龚某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申请龚某、马晓军等8位证人出庭质证;调取李某在会见龚某时的录像录音证据;申请延期审理其本人的案件;申请将其案件移交重庆之外的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这五个申请导致了当天的第一次休庭,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对被告人申请进行合议。重新开庭后,审判长依法准许被告人当庭宣读了五个申请。随后,审判长称李某的辩护人之前已提交过这五项申请,法院已将情况说明告知了李某的辩护人。至于延期审理和异地管辖的申请则被驳回。申请被依法驳回后,李某又提出要求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当公诉人对被告人李某进行讯问后,李某再次向法庭提出主诉人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要求其回避,“这个必须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是否回避,审判长你无权决定。”审判长第二次宣布休庭10分钟,对被告人申请进行合议。审判长再次驳回李某的申请。
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是龚某究竟有没有被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也就是说,侦查阶段一旦存在刑讯逼供,后果很严重——由此取得的证据即可能变成非法,从而不再有证明力,案子可能办不下去,而且还要追究侦查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抓住“刑讯逼供”辩护成了众多刑辩律师的一个杀手锏。
李某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说:“李某确有挖掘刑讯逼供的疑点,以使其委托人龚某减轻罪责和最终免除死刑的动机,这也是他独有的习惯和刑辩风格。但这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甚至是一个良知深重的律师应有的道德操守。”
在举证阶段,公诉方宣读了李某的助理律师马晓军的证言。因开庭前李某和他的辩护人没有拿到马晓军的证言,他们要求当庭辨认,被检方当庭拒绝并表示“宣读”符合法律规定。
除此之外,公诉人还宣读了龚某、看守所民警、狱医等人一批口供和证词。而李某则频频举手,没等审判长同意就抢着说道:“龚某举报我,他可以而且应当出庭,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须的。我倒希望看到我伪造证据的一个物证,可是公诉人没有一个证据能证明我有罪,全是口供。”
当天,包括龚某和李某的助理律师马晓军在内,所有的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公诉方的回应是:“我们依法通知了证人出庭作证,但他们均表示不愿意出庭。” 对于证据多来自被“关”人员的口供和证言,证明力无效或不足的问题,两名检察官强调,这些证言都是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讯问的,证言经过了证人核对并签名按指印,符合法律规定。
庭审从30日上午一直持续到31日凌晨1时,历时16小时。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李某在最后陈述中,仍然坚称自己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