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废除死刑,是近十年来岛内未因“执政党”更易而由当局持续采取的政策。由于“法典”中仍有死刑存在,法院也于数年之间,累积判决了四十余起死刑确定,“法务部长”应否签署执行死刑命令,遂成一项议题。
黄世铭身为“次长”,公开说出与“部长”理念并不一致的想法,并不寻常;王清峰则表示可以理解,不会稍减她对“次长”的尊重,这是具体展现理性与宽容;“法务部长”面对政策是非勇于取舍,于是又一次将台湾在死刑问题上何去何从的严肃考验,端上台面。
死刑同时涉及了民主与法治的辩论。赞成死刑的人士经常以为死刑是民意的要求,主张废除死刑与停止执行死刑违反民意。死刑的反对者,则倾向认为废除死刑之后的替代途径很多,简单二分法的民意测验并不可恃;而且死刑过于绝对,犯错的危险又高,不是单纯交由民意可以决定的问题。
主张执行死刑的论者以为法院判决确定,“法务部”没有不执行的权力;采取保留态度的人则认为判处死刑是司法审判权,何时及如何慎重执行则为行政权的裁量。
王“部长”的文章里,谈到台湾最近定谳的杀警案,足可显示死刑的危险性。十余年前警察林安顺在缉毒枪战中殉职,被控杀警者为两个被告之中的一人。其中李姓被告因为枪战在场的刑警事后并未指认其开枪杀警,杀人部分无罪,只依非法持枪判刑五年,又因检察官并未上诉,已经定谳而且服刑期满出狱。另一位陈姓被告则于更审五次之后,日前经最后两次更审法院认定杀警者为李姓被告而非陈姓被告,依杀人未遂(杀伤其他警察)而判处无期徒刑定谳。简单地说,台湾“最高法院”先后判决歧异,以致林安顺殉职,凶手却未得到应得的刑罚。
此案显示的问题,其实不在谁该不判处死刑,而在于司法审判认定谁是杀人凶手的过程很难避免发生错误。林案凶嫌逍遥法外的真正原因,在于检警单位的搜证举证不足,如能减少倚赖目击证人甚或被告的口供,而是依照现场搜集弃枪的指纹以及殉职警察身中的子弹作为定罪的科学证据,本案当不致发生检方放弃上诉而法院历经五次更审却在有限的证据之间徘徊十余年后做成歧异判决。
试想,连杀警案的警察搜证工作尚且如此,一般的刑案调查证据水平,岂非可见一斑?本案中殉职警员家属求助无门,尤可知犯罪被害人保护工作松散不足的程度。凡此,不但不是实施死刑可以解决的问题;更显示了死刑免于错误的司法环境距离理想甚为遥远时,动用死刑的风险就已超出法治之地可以容许的范围。
王“部长”勇于呼吁停止执行死刑,为政策负责的态度值得肯定。然而检方强化科学搜证工作要求以免追诉犯罪不力,积极针对犯罪被害人及家属施以援手慰助,都是“法务部”处理死刑问题应同时着力的重要环节。这也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去除培养死刑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