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量刑承诺是指由请求引渡或遣返犯罪嫌疑人的国家司法机关向被请求引渡或遣返的国家作出引渡或遣返该犯罪嫌疑人回国受审后减轻刑罚处罚,包括本应罪该判处死刑而不被判处死刑或判处死刑不予执行的许诺或保证。这其实是为了避免因适用“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而最终导致引渡和遣返不能实现的一项国际法律变通制度,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
量刑承诺具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虽然中国引渡法没有明确规定死刑犯不引渡变通做法问题,但从引渡法对量刑的承诺的规定内容上应当理解为包括了不适用死刑的量刑承诺。目前,这种国际引渡变通制度得到了国际条约的认可,也在我国的引渡实践中有所体现。根据《联合国引渡示范条例》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按请求国的法律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应判处死刑,除非该国作出被请求国认为是充分保证,表示不会判处死刑,或即使判处死刑,也不会予以执行。”最近,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是中国首个明确规定对被引渡人可以作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的引渡条约。在实践中为了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或遣返,根据国际引渡条约和各国的国内法规定,各国有就“不判死刑”或“不执行死刑”对外作出承诺的做法和惯例。
尽管引渡和遣返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法律合作制度,不能相互等同并且两种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但由于针对犯罪嫌疑人的遣返的程序类似引渡,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适用遣返程序时,许多国家都参照引渡制度的一些原则和做法,这就包括了量刑承诺。我国与美国在遣返余振东的过程中,就适用了引渡制度中的量刑承诺,即我国承诺对余振东的量刑不超过美国对他在美国判决144个月(12年)的有期徒刑。此外,中国和加拿大两国自2001年就开始通过外交等途径谈判讨论赖昌星遣返回中国审判的“可能性”问题,其中就包括由司法机关作出不适用死刑的承诺。
量刑承诺一旦作出,对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就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就具有国际法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