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总队原副总队长黄某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高利转贷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罚金人民币220万元。
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总队原副总队长赵某因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贪污罪、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陈某因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同案受审的文某的妻子周某因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9年,文某利用其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调整,工作调动、安置,经营开发等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通过其妻周某收受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内的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1万余元,其中,文某、周某共同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449万余元。
2003年至2008年,文某明知岳宁、马当、王天伦、王小军、谢才萍等人组织、领导的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仍予以包庇、纵容。2007年9月,文某、黄某明知王天伦犯罪组织因“涉黑”已被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接受王天伦的请托,阻挠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对王天伦组织成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查办,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造成严重后果。
2007年8月28日晚,文某约某女到重庆市渝北区一餐馆和一会所吃饭、唱歌,授意他人劝该女大量饮酒后,将其带至一宾馆,不顾该女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对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关于文某、周某收受赵某一幅落款为张大千的“青绿山水”图(画名《蜀山携琴访友图》)的真伪问题,法院依法委托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对该图的真伪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一般仿品。经过开庭质证,法院对该画价值364万余元未予认定。
法院同时查明,黄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84万余元,包庇、纵容分别以王天伦、龚刚模、王小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谋求职务升迁,黄某还向文某行贿财物9万余元,并帮助文某隐匿犯罪所得。此外,黄某还通过高利转贷,非法获利71万余元。
赵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他人人民币35万元。为得到文某在其职务升迁和工作安排等事项上的帮助,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周某送给文某钱财共计人民币27万元。此外,赵某还纵容以谢才萍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12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将私人购买物品在单位财务报销。
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纵容以岳宁、龚刚模、王小军等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收受他人及黑社会性质组织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7万余元。为得到文某在其职务升迁等事项上的帮助,陈某还多次通过周某送给文某财物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