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交材料提请减刑、假释:
2、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3、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4、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5、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2、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4、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
(三)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
(四)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五)监狱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监狱对人民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六)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