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死刑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执行死刑,由人民法院指派的审判人员指挥,人民检察院指派的人员临场监督。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3日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人民检察院接到通知后,要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经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裁定执行死刑的命令,并派检察人员一至数人担任临场监督。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之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在执行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bd87344c93e0ebd8d03b0d61e5dbe3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