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制办对深圳市政府的限购令作出了"合规"决定,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对限购令的再次背书,让深圳市政府的这一行政措施又多了一份官方支持。这尽管在顾大松教授的"意料之中",却让公众多少感到失望,因而广东省法制办的复函本身也受到了一定的质疑。的确,在这一问题的处理过程中,我们既看到了进步,也存在缺憾。
首先,深圳市在汽车限购令上采取的雷霆措施,虽然有些已超过了之前发布限购令的城市,但它却不是在这一问题上的开先河者。之前有的城市在发布限购令后,也不同程度地引起当地居民的舆论反弹,遭到质疑,同样也不乏热心人士采取一些具体措施,请求对限购令进行合法性审查。然而,不少行动均以石沉大海而告终,不仅没有看到相关机关或部门作出审查决定,甚至连一个"受理"回复或"收到"回复都没有。这意味着,普通公众监督政府决策,连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都存在一定难度,何谈后续的监督效果。
相比之下,顾大松教授是幸运的,他的质疑不仅引起了广东省法制办的高度重视,还及时收到了"启动合法性审查"的复函,而且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到了审查结果的反馈函。尽管审查结果是"维持",但它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因为,作为一个普通人,尤其作为一个非深圳辖区的普通人,一个通过最常规途径行使监督权的公民,及时启动了一个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对下级政府行政措施的合法性审查程序,这在数年前或许是难以想象的。这让我们进一步坚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
当然,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一定的缺憾,让人感到法治状况和水平仍然不能满足公众的实际需要。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在广东省法制办的"合规"复函中,通篇都只谈实体上的合法合规,却只字未提程序上是否也合法合规。而恰恰在这一方面,深圳市政府的汽车限购令问题更大,这也是市民和公众质疑的焦点所在。从一般意义上讲,政府依法行政,本身就包括两个方面同时依法办事,那就是既严格依照实体法的要求行事,也严格依照程序法的要求行事,两个方面缺一不可。行政法治原则也包括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两个方面,而行政合理性在很多时候也通过程序体现出来。因而,如果只谈实体而不谈程序,也不能证明行政活动的完全合法合规性。事实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在程序上是有明确规定的,要求在实施第76条规定的措施(即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量)前,应当公告相关预案,听取公众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显然,限购令与这一要求是不相符合的。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