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之下,公民的隐私是空谈。人们赤裸裸地来,赤裸裸地去,但肯定不希望活得赤裸裸。如何遏制偷拍,这是时下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紧迫难题。
偷拍现象频发,是信息时代发展的必然。一方面是人手一机让拍摄变得简单,另一方面是信息传播门槛同样很低,特别是自媒体时代,任何信息都可能成为营销的内容。这些因素使得偷拍不只是满足偷拍者偷窥的畸形心理,更多还是迎合受众的低级趣味,成为收割流量的工具。
值得关注的是,被偷拍者维权难的困境与视频网站的猖獗,形成鲜明对比,事实上这恰恰是乱象背后的内在逻辑,客观上折射出网络环境下,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的滞后。
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并不缺少对偷拍、网络侵犯人身权利的规定,如《治安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以给予罚款与拘留;刑法、民法上也有针对肖像、名誉侵权的规定。但是,这些法规在规制有些行为时,显得比较零碎、模糊,比如,公共场所偷拍算不算是侵犯隐私、网站转发视频构不构成侵权,都不明确。同时,违法成本也相对低廉,比如,偷拍及传播很难构成刑事犯罪,被侵害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面临的往往是"追鸡杀牛"的困境。
网络时代对公民权利的冲击,不再限于点对点,通常是众人对个人权益的侵害。同时,侵犯公民权利也不再只是目的,更多是功利性的手段,从网络"人肉"到网络偷拍莫不如此。针对公民相关权利的保护,尤须法治与时俱进,完善与网络传播环境相适应的公民权利保护体系,提高权利博弈筹码,让种种侵权行为受到严厉处罚或高额索赔。比如,对于偷拍的违法界定,更需要在网络传播上确立尊重个人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除满足法定的条件外,未经个人授权,任何人任何网站都不得公开发布涉及个人肖像与隐私的照片与视频,同时畅通个人维权渠道,从根本上抑制偷拍的冲动。
观点整理自:《信息时报:网络偷拍公然侵权应完善法律以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