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一规定中“明知”的内容是行为人的行为及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该条规定的的“会发生”,包括两种情况:
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要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由于这一规定比较概括和简略,还应结合刑法基本理论做进一步界定,即“明知”的内容即为刑法分则具体罪行规范所规定的某种故意犯罪的客观危害事实,也就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如果行为人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构成事实缺少“明知”,则可能影响到对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的判断。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
(1)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即对刑法分则具体罪刑规范所规定的危害行为的认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不单纯表现为对为何行为、如何行为的认识,还包括对行为对象和时空环境的认识。
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行为人不仅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秘密窃取”存在明知,而且对于窃取的对象是枪支、弹药或爆炸物存在明知。如果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还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特殊身份具有认识。例如,构成传播性病罪,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患有梅毒、淋病或者其他严重性病存在明知;如果缺少对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认识而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即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2)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客观危险或者实害存在明知。刑法第14条中“结果”并不等同于实害,也并非限于实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是泛指对社会及其法秩序造成的破坏,这种破坏既可以表现为一定的实害,即实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的危险,即对人身、财产或者社会秩序的威胁。
具体而言,对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素仅包括危害行为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明知,实际上就涵盖其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的内容;对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素包括危害行为和结果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则行为人不仅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存在明知,还要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即构成要件的结果)存在明知;对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素包括危害行为和具体的危险的犯罪(如放火罪),则行为人不仅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存在明知,还要对其行为会导致一定的危险存在明知。对于某些犯罪的成立,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或者具体犯罪情节(如数额、危害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影响到一定范围的,行为人只要认识到其行为能够导致达到一定量的危害程度就可以了,并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的认识到危害社会结果的具体程度及影响范围。
对于行为人是否存在“明知‘的认定问题,在实践中常会遇到一定的障碍,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称,缺乏对于定罪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明知“。对此,在认定犯罪中,应使用推定的证明方法来解决。所谓推定,就是在缺乏证据直接证实某一情况时,根据某些合理的因素和情况,判定某一事实存在的一种机制。推定作为一种证明方法肇始于英美法,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在刑事法领域被认可的推定是事实上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