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用劝说、授意、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其接受自己的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理论上对教唆犯成立中止犯的时间要件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教唆犯具有两重性,即独立性与从属性的统一。教唆犯的犯罪意图只有依赖于被教唆者的实行才能达到,体现了教唆犯的从属性;当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时,教唆行为本身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教唆犯要独立对自己的教唆行为负刑事责任,体现了教唆犯的相对独立性。从这个特征出发研究教唆犯的中止,只要在实行犯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均可存在教唆犯的中止。
具体而言,根据实行犯的行为过程和教唆行为的不同阶段,教唆犯的中止有以下几种情况:1、教唆犯在其教唆的预备阶段,其只需消极地放弃教唆的故意即可成立中止犯;2、教唆犯己开始实施教唆行为,但教唆行为尚未实行终了之前,被教唆者还未产生犯意,因而无从实施被教唆之罪,在此情况下,教唆犯只需自动停止教唆即可成立中止犯;3、当教唆行为己实施终了,但被教唆者尚未开始实施被教唆之罪时,教唆犯须设法消除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如果犯罪意图无法消除则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阻止被教唆者着手实施犯罪,才可成立中止犯;4、当被教唆者己经着手实施被教唆之罪,但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或虽行为实行终了,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教唆犯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阻止被教唆者继续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才可成立犯罪中止犯。此外,对于那些虽然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消除自己行为的原因力的影响,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仍然未能够防止犯罪的完成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教唆犯,也可以犯罪中止论处。
组织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组织犯往往都是主犯,社会危害性很大,要消除其先前行为造成的原因力较为困难,因此,组织犯要成立中止犯要求往往较高。组织犯的中止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组织犯在预谋策划准备建立犯罪集团阶段,消极中止自己的组织行为的同时如已串通他人,则要积极告知同伙共同中止,才成立中止犯;2、在犯罪集团已建立起来,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犯罪时,组织犯必须解散该犯罪集团,并阻止其成员实施原犯罪计划,才成立中止犯;3、在犯罪集团己经开始实施具体犯罪时,组织犯则必须解散该犯罪集团并积极制止其他成员继续实行犯罪,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此外,对于那些虽然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消除自己行为的原因力的影响,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仍然未能够防止犯罪的完成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组织犯,也可以犯罪中止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