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上的几种观点,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主要是: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犯罪中止的一个特殊形态,即是有与单独犯罪犯罪中止的共性,又具有不同于单独犯罪犯罪中止的个性。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与单独犯罪犯罪中止的共性,体现在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须符合犯罪中止的要求和犯罪中止的刑法理论。下面针对以上的四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否定说充分把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两种特殊形态完整地结合一起,根据前面对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理论基础的论述可以看出,共同犯罪具有整体性,是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尽管这些犯罪行为可能分布在犯罪的不同阶段,但是这些行为彼此相关,相互影响。每个行为对犯意的行成,犯罪行为的实施,以及犯罪结果的发生均具有关连性,正是共同犯罪的这一整体性决定共同犯罪的结果发生应以整个共同犯罪行为的结果为标准。而我国《刑法》所界定的犯罪中止是以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为前提条件的。故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结果一经实现,就不应出现犯罪中止这一犯罪形态。
其次,肯定说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尽管共同犯罪行为是各个共同行为综合而成的,但是这些个性行为是在共同的犯意的支配下互相依赖,互相利用,相辅相成,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构成了一个整体,共同犯罪的个体虽然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是其已实施的行为本身具有了社会危害性,同时已实施的行为为共同犯罪的其他共犯所利用或对其共犯的犯意的形成产生了作用,更重要的是其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的规定,没有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中止行为是与犯罪结果相排斥的行为。即在存在中止行为的情况下,就不能存在犯罪结果;在犯罪结果出现的情况下,就不能承认犯罪中止的成立,所以其观点不能成立。
第三,主从犯说忽视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应以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前提,尽管从犯与主犯相比在共同犯罪行为中中止的能力有限,但是其实施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本身并没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缺乏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法定要求的有效性即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以也不能成立。
第四,切断说尽管初看起来很有道理,好象很符合犯罪中止的各项条件,但是深入分析其观点同样是不能成立的,该观点没有把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这两种特殊形态完整地结合在一起而是随意扩大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的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内涵,具体表现在,共同犯罪是在共同犯意下所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是相同的,而刑法所规定的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无论是在单独犯罪中还是共同犯罪中都是以该犯罪的法定的客观条件的结果是否发生为前提的,而不是以个体行为的中止以及有效防止个体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的发生为前提的,在共同犯罪中即使单个行为人在主观上中止了自己的犯罪意图,客观上也自动停止了继续犯罪的行为,也采取了有效的措施阻止了其他共犯利用其生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但是这些行为只是有效地防止了其个体的犯罪行为,而没有有效防止其他共犯实施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由于“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逻辑联系不会因某一人的意图和行为发生变化而改变,因此切断说也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