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人司A如何定罪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司A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司A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新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案发生时间是1997年4月至6月,故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1979年旧刑法规定予以处罚。当时被告人司A是北郊粮管所的正式职工,北郊粮管所是国营单位,所以,应当对司A按照挪用公款的罪名定罪处罚,如司A挪用拒不退还的,则应按贪污罪定罪处罚。但该案于2008年才被公诉到法院进行审判。根据新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故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审判时北郊粮管所已改为企业,司A的身份已经转变成了企业职工,按照新刑法的规定,司A是挪用了公司企业的钱款,应按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拒不退还的,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本案关键是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对司A究竟是应该适用旧刑法按贪污罪处罚,还是按新刑法以职务侵占罪处罚,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该看哪一个规定对被告人有利,就按照哪一个执行。按旧刑法贪污罪的规定,应对司A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按新刑法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应对司A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按照新刑法对司A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要轻,本案应该适用新刑法。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张琰成 齐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