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保证金制度是指对缓刑犯在考验期内由提出担保的缓刑犯亲属和所在单位,由法院交纳规定量的保证金,保证将来不致再犯罪的一项保护管束制度。实行该制度已成世界各国立法替代短期自由刑的途径之一。建立缓刑保证金制度的目的是为在考验期内能够通过经济手段促使缓刑犯加强自律能力的一种方法。其具体做法是,缓刑犯在考验期内未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发还全部保证金额;相反则依法撤销缓刑,并将保证金的一部或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纳缓刑保证金不同于罚金和没收财产等财产刑,也不同于财产扣押,罚款,赎金和赔偿金,它主要是采取支付保证金的假扣留以期待的方法,依靠缓刑犯自身的表现,确定其复得或丧失。对于缴纳保证金应当注意缓刑犯及亲属的缴纳能力,这既遵循我国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又要有利于缓刑犯自身改造,有效地使其更好地在社会行为中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和道义责任,使之实现适用缓刑的目的。
总之,我国缓刑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寄希望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尽早出台,有关的制度得到建立,使缓刑执行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减少脱漏管的情况,使缓刑的立法意图得已真正的实现。
[1] 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 左竖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 吴宗宪:《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 杨敦先:《刑法运用问题探讨》,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5] 赵秉志:《刑罚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 赵秉志,左坚卫:《当代世界主要缓刑类型比较研究》,载高铭暄,赵秉志编:《刑法论丛》第7期,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 丁亚秋:《社区矫正实施意义及缓刑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载《法治论丛》2003年,第4期.
[8] 刘家琛:《新刑法条文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9] 佟莉莉:《对缓刑适用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6)期.
[10] 马克昌,杨春洗,吕继贵:《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11] 翟中东:《完善缓刑制度的若干建议》,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