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延。抽象的社会关系都会有实际的事物来客观体现,从这一点来讲,每一种犯罪都有犯罪客体存在,也就意味着一定存在有具体事物来作为它的体现,就是犯罪对象,从理论上,这是所推出的必然结果。刑法理论之所以认为有不存在犯罪对象的犯罪存在,多半原因是把犯罪对象和行为对象看成是一个概念了,才导致把犯罪对象的范围只限于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本文认为,具体体现犯罪客体的不能仅仅是具体的人或者具体的物,而应扩大其范围,只要能体现犯罪客体的都不应该被排除。总之,犯罪对象应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是人。此处的人,不但包括自然人,还包括集合体——事业、单位、团体等。如果犯罪对象是自然人,自然人具有人身权和各种权利。人的集合体涵盖了各种法人或非法人的单位,若在上升一个层次,全体民众的集合体是国家,在某种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犯罪对象。单个人作为社会关系的主体和集合体作为社会关系的主体是不一样的,就后者来说,其正常状态是单个人的表现,但不以单个人为主体时的行为为依据,此时,人已没有了对立性,只是按照在集体中的位置去行动的。
其次是物,作为犯罪对象,物的范围应更加广阔,由于刑法研究的物主要是看其所体现的社会关系,而非其经济价值,因此,即便某物不具有经济价值,也往往能成为犯罪对象。
作为社会关系的承担者,物和人是一样的,都有担任多种社会关系的能力,不同情况下担任的社会关系也有所不同。
行为规范。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行为规范是多种社会关系的体现者,因此有必要将其单独归为一类,但是作为犯罪对象来说,行为规范必须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行为规范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或者司法行政活动。如金融、工商管理、税收和选举等;二是国家为维护各方面安全展开的活动,如国防等;三是法人和自然人的生活生产活动等。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很少涉及与行为对象有关的内容,尽管行为对象一词曾被使用,而且只是用来代替以往意义上的犯罪对象。通常来讲,在刑法理论中,行为对象常被称做行为客体,指的是被危害行为威胁的人或物。
还拿前面提过的伪造货币罪来说,依据刑法理论的相关规定,货币管理制度是受该罪侵犯的客体,而对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关系进行分析可知,真币才受法律保护,只有真币才能真正体现货币管理制度,只有真币才能充当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承担者,所以不可能是假币,而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违法一切行为的目的也是用假币冒充真币。但是当前刑法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是,伪造货币的犯罪对象是假币。从上述分析可见,此观点明显不符合。连其专业人士也说:行为人伪造货币的最终企图是将假币冒充为真币使用,即以假货币作用于真货币。所以,真货币才是该罪的犯罪对象,才能体现国家货币制度。
我国刑法对假币在犯罪构成理论中所占的位置规定如下:客观说来,伪造货币就是对目前流通的货币的颜色、式样、防伪标记以及图案、质地、票面等进行伪造,借助影印、复印、扫描、印刷和描绘等途径以假币充当真币的各种行为。此罪之所以能够成立,假币是其中一个必不可少的客观条件,然而假币却不是犯罪对象,也不能用来体现犯罪客体。本文将其暂定为行为对象,行为对象属于犯罪构成中不可或缺的客观因素,客观事物是其行为的直接指向,它主要用来界定行为,使其成为某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特定行为的标志。感官直接感知是行为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此才能直接把握,以方便认定犯罪。在确定行为对象时,只要对行为的认定没有影响,就无需一定要找出行为对象,如逃脱罪等,从认定行为的角度上讲,也可以说不存在行为对象。此外,作用于假币的这个“行为”是一种中性行为,没有经过主客观地综合评价所以还不能称得上犯罪行为。只有主客观条件相结合,才能对其是否犯罪进行最终认定。而此罪的犯罪对象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作用的对象,这种“行为”是经过了主观客观评价的行为。两者的“对象”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客观方面行为的对象,后者属于犯罪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