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甚至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更会给他人的生命乃至社会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与所有犯罪行为有所不同的是,各种犯罪几乎都存在故意或非故意之分,甚至因非故意而受到法律惩处还会引来某些“同情”,唯醉驾行为,不仅入刑没有任何不同声音,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的醉驾被法律惩处,人们都会感到快慰;某些酒驾、醉驾尽管没有主观恶意,但行为本身却是一种故意,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仅心知肚明也完全能够预知,无论法律对其作出如何严厉的处罚,都属咎由自取,从醉驾入刑2年来的“成绩单”也可以看出,醉驾同比下降了42.7%,几乎近半,为社会挽回的生命财产损失几乎无法估算。
因为几乎所有的酒驾、醉驾者既是出于侥幸心理,却又摄于法律的威严,一旦遇到查处,几乎无一例外的都会想方设法来钻法律的空子,意图逃避处罚,但因为有醉驾入刑的“刚性”条款,又有明确检测标准数据的“硬杠杠”,能够可供逃避的空间微乎其微,于是,在被查处时,伺机“销毁”醉驾证据就成了很多违法者普遍采用的手段,从很多电视媒体对查处酒驾的现场报道中,人们就不乏看到被查出涉嫌酒驾醉驾者的各种“表演”,当场发飙者有之,拒绝配合交警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者有之,当场再次饮酒企图混淆是非者有之,拒绝抽血检测伺机溜之大吉者更是常见等等,目的无非都是为了不给交警留下酒驾醉驾的证据,以逃避法律处罚,可想而知,如果某一种逃避方式“行之有效”,不但会引起群起效仿,甚至更会给一些人增添侥幸心理。
但是,因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于醉驾的证据认定只局限于“抽血检测数据”,仅凭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数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这也给很多酒驾醉驾者施舍了一根“救命稻草”,很多被现场查出的涉嫌酒驾醉驾者,能溜则溜能跑则跑,不仅给交警查处酒驾醉驾造成了很多困难,更给某些酒驾者找到“扯皮”的依据,“两高”和公安部新出台的这项《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同时又规定: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据。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认定为醉酒。这样的规定不仅较之以前更严,也颇有点“蛮不讲理”,但回过头来细想一下,这样的规定不仅“合情合理”,有效预防了现场查处中酒驾者的胡搅蛮缠,也是在督促违法者主动配合调查,既保障了酒驾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执法文明的需要,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对于酒驾醉驾者,只要不是故意“冤枉”,从重确比从轻处罚对司机本人乃至社会更有益处。酒驾者可能会因“情况特殊”多失去几天自由,但相比起生命的价值,这样的“从严从重”无疑是值得的。
应当说,维护交通安全畅通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针对驾驶员违法违章的处罚,他不仅仅只是维护交通秩序的正常,更是尊重生命的法规制度,不但是给他人和社会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安全保障,同时也是在保护违法者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交通法规对违法违章驾驶员的处罚越严厉,人们的出行安全越有保障,酒后驾车尤其是醉酒驾车,其危险性路人皆知,机动车驾驶员不仅心知肚明,更是应当自觉遵守的最起码准则,一些驾驶员之所以屡屡违反,除了无视法规和漠视他人及公共安全之外,完全就是侥幸心里作祟,对酒驾行为施以重罚严惩,既是在尊重生命,也是要消除这种侥幸心理,凭心而论,国家统一标准的醉酒驾车“红线”,未必对所有人都是公平,但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其行为本身都是违法,只不过是违法程度上的不同,出于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及公共安全的尊重,这样的法律只要不出现“冤案”,在处罚上“取上线”则更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更能体现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
从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罪驾认定、查处等明确规定来看,恰恰是在“取上线”,对酒驾者“胡搅蛮缠”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数据为依据,或是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是否醉酒依据等,很可能会让法律显得不够“人性化”,但恰恰相反,这样的不人性化,实际上正是对违法者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乃至社会公共安全最大的人性化,这样规定看上去或许“不公平”,但反过来说,“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是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最应该明白的基本常识,尚若都能够自觉做到不饮酒开车,人们倒是希望这样“不公平”的法律能够最成为“一纸空文”。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