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意见,在住宅小区、停车场等地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意见还认定了醉驾从重处理的八种情形,同时,重申“对醉驾疑犯不得直接逮捕”。
严惩醉驾人,重典治醉驾,早已成为社会共识和法治共识。除惩戒之外,防患于未然、防微杜渐,也是醉驾入刑所要达到的目的与初衷。
醉驾入刑以来,法律的威慑力得到释放,但尚不足以令所有的醉驾者清醒,醉驾行为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醉驾量刑上的分歧。
严惩醉驾人,重典治醉驾,早已成为社会共识和法治共识。除惩戒之外,防患于未然、防微杜渐,也是醉驾入刑所要达到的目的与初衷。处罚是手段,预防是目的;入刑是手段,杜绝是目的。如果说醉驾是过程,那么,肇事就是后果。治后果的罪,也要治过程的罪;过程是进行时,后果是终点站,治过程是避免后果很严重。这里面的逻辑关系、因果关系,我们要有清醒的、深刻的认识。
醉驾量刑应当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并提出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从时间上讲,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前,醉驾入刑量刑在后,醉驾的司法之旅理应做到宽严相济,唯如此,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出法律的威慑力,并且体现出人性化执法的要义。
司法解释公布后,引起了一些质疑,有人认为“不得直接逮捕”是放纵了酒驾。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不得直接采取逮捕措施,并不是降格惩罚措施,而是对执法进行规范,释放出了文明执法、依法处罚的善意。
其中原因在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予以逮捕。但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罚为拘役而非徒刑,所以,对醉驾者不得直接采取逮捕措施,并非轻纵醉驾犯罪,甚至与轻纵醉驾犯罪毫无关系,而是规范执法。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