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修法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我们已经看到,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出现5大亮点: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下,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此归责原则一直备受非议,此次修正草案取消了“违法”二字,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就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从“违法归责”改变为“结果归责”。另外,草案规定对于“违法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扩大了国家赔偿范围。
修正案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
民事案件中,一个人受到了名誉损害,法律会支持其精神损失赔偿要求;而在刑事案件中,公民被错误拘捕,难道其精神上没有打击吗?!精神损害赔偿纳入立法是此次修正的最大亮点。以往没有精神赔偿,只是按照上一年度日平均工资的赔偿标准补偿,数额过低不足以抚慰受害人的精神伤害。此次草案明确:致人死亡、残疾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仅仅对于死亡、残疾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才进行精神赔偿,笔者认为范围仍然太窄,落后于民事法律对于精神赔偿的范围。
以往在如何对法院的赔偿委员会进行监督上是个空白。此次草案规定,赔偿请求人对于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而且即使赔偿决定生效了,如发现违反规定的,可以由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理,依法做出决定。
此次草案还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国家赔偿救济程序中起到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赔偿决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赔偿决定,可以进行监督,认为不合法的,应当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