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参与人姜明安日前来蓉讲授该法,并就该法修法背后、亮点及完善的方向等,接受本报专访。
姜明安指出,“躲猫猫”等事件,促成立法机关加上了国家赔偿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对于该法完善的方向,姜明安认为,受害人的可得利益也应该赔偿、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可参照民事赔偿等。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已委托相关省高院开展《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草案代拟稿工作。
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对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这部法律确定,国家侵犯公民权益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因国家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姜明安指出,去年以来,“躲猫猫”以及“喝水死”、“睡觉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时有发生,备受社会关注。正是这些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促使立法机关在修正案草案中加上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
“对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赔偿,以前的做法是,要由受害人及其家属自己举证,证明羁押机关有责任。他怎么举证?难度太大了。按照新的规定,在被行政拘留或者羁押期间,公民如果死亡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有关机关就要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公民死于自杀、自残等自身原因,那你就要负责,就要赔偿。”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姜明安认为,这个修正其实应该更早一点。比如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当事人孙中界断指自残,自残不能申请国家赔偿,但很显然,在这个案件中他的名誉和尊严受到了很大的伤害。所以如果法律的修改早一点进行,他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的这次修正,在总则的第2条第1款中去掉了“违法”两个字。这使得国家赔偿的原则从违法归责变成了有条件的结果归责。这就意味着在一定条件下,不管致害人的行为违不违法,只要其侵害了公民权益,受害人就可以要求赔偿。
姜明安认为,从救济的角度来讲,合法还是违法,并不影响赔偿。比如,公安民警在处置突发事件中,不小心开枪误伤了公民。这种情况下,不管开枪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对受害人来说结果都一样,他的身体都受到了侵害,就应该取得赔偿。国家赔偿法的重点就是关注公民是否受到了侵害,被侵害的程度有多重。去掉“违法”二字,实际上厘清了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国家赔偿的性质是救济不是监督。
姜明安说强调“违法”,就涉及到错案追究、责任追究,可能要处分有关的工作人员,影响他们的奖励、晋升,这样,致害的机关往往就不想赔偿了,最终受损害的是公民。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姜明安指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很难通过法律把它确定下来,因为每一个人、每一个案件的情况都是不同的,用法律确定统一的和明确的标准很困难。在国外,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大都是通过一个个判例逐步积累起来的,有了较多的积累,大家就知道在哪种情况下可能赔几万,哪种情况下可能赔几十万。
目前,我国民事案件中已经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在精神损害这一块,跟民事赔偿的区别不大,完全可以适用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些规则。
姜明安解释说,不规定可得利益可以获得赔偿至少有两个弊端。一个是不赔偿可得利益很不公正。假设一个出租车司机的车被扣了,如果不扣,一般来说一个月可以挣两三千元。而他一家人的生活来源就是靠这辆车。这种情况下,你把他的车扣了几个月,后来发现弄错了,只是把车还给他就行了吗?他的可得利益一分钱不赔,这公正吗?
第二可得利益不赔,使赔偿机关不能吸取教训,进而导致权力滥用。以前曾有过,某地一个网吧发生火灾,全市的网吧都被关了。其他的网吧证照齐全,安全措施到位,你凭什么给人家关了,损失怎么办?
对于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姜明安认为,目前的举证责任倒置还不够,在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以外,还应该加上伤残。丧失行为能力是说当事人已经完全不能劳动了,程度比较重。如果被羁押人从监所里出来,发现伤痕累累,或者少了一个手指、耳朵等,但尚未丧失行为能力,就这种情况而言,羁押机关对被羁押人的伤残同样应该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