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里这样表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建林非但拒不认罪,且为逃避罪责指使他人作伪证,据此应予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判处刑罚。记者查阅法院依据的条款,并没有从重处罚的规定。更没有要严惩的依据。
在几年前赞皇县法院写给县政法委和信访局关于冯建林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报告中称,该案发生后,由于冯小小系农村党支部书记,当时因执行公务被打伤,因此引起了县委的高度重视。县委领导多次指示法院对被告人冯建林从重从快处理。报告还称,由于县委领导多次指示,要对被告人冯建林从重处罚,为慎重起见,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了进一步核实,最后根据县委领导的指示精神,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从重对冯建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自感无罪的冯建林在看守所里写了厚达5页的上诉材料递交上去,等待终审结果。看守所的日子不好过,冯建林说自己心里很坦然,“因为我没罪”。
本该在一个月内最长45天出来的二审结果,8个半月才下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冯建林无罪。
从监狱里出来后,等着他的却是,他不能到工商局工作了。冯建林称,当时工商局的领导说研究一下。研究了两年之后,领导告诉他,是上面不让恢复他的工作,并拿出了一份县监察局依据一审判决书写的监察建议书。
赞皇县工商局根据赞皇县监察局“解除冯建林劳动合同”的建议写的决定书,也直到1999年5月16日才交到冯建林手中,而这时冯建林早就被宣布无罪。
丢失公职后,冯建林只好拿起了笔,尝试着写写文章来养家糊口。但冯建林说自己主要的工作是上访,因为走出监狱大门那一刻起,他便开始讨要国家赔偿并控告冯小小诬告陷害罪,他要为自己300天的牢狱之苦讨个说法。
冯建林在家里能翻出一堆档案袋,里面全部是关于14年前的牢狱之灾的材料,各种信访的回复能有几斤,显示了他14年里的足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