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了700多平方米的房,实际却只能按600多平方米转让,本来就越想越觉得吃亏,这一告,让谭某更呼其“冤”。你说我违约,我告你违法。为了挽回亏卖100平方米房产的损失,为了撕毁当初与陈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在应付陈某起诉的腾退房官司的同时,谭某走上了长达4年的缠诉之路。
就在陈某诉请谭某腾房之前,谭某已于2003年4月一纸诉状将当地房管局告上了法庭。
为什么要告房管局?谭某称,他与陈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是因为当时被人逼迫还债而急于出手,陈某乘人之危购买他的三层小楼,所以,双方交易并不是出于他的自愿,合同应是无效合同,双方的交易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房管局根据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为陈某办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登记应属无效。
为此,谭某以房管局违法为陈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陈某的房产证。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终审认定,谭某与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双方自主自愿的,买卖合同有双方的署名确认。房管局依职权为陈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所颁发的房产证合法有效。终审遂驳回了谭某要求撤销陈某房产证的诉请。
但这次败诉后,谭某并未死心。2004年,谭某就同一事实再次将房产局诉至法院。按照“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以其重复诉讼为由,先后裁定驳回了他的起诉。
没有告赢房管局,谭某于2004年将当地国土局告上了法院。
为什么要告国土局?谭某的理由是:房地产转让办理土地登记过户,应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而国土局仅根据陈某一方的申请,就给陈某办了土地过户登记,违反法定程序。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终审认定,谭某与陈某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以及房产证的变更,经法院审判已被确认是合法有效的。由于房屋和宅基地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当地国土局根据陈某提供的合同、房产证、完税证等,为陈某办理土地过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法律并未规定,转让房产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要由转让、受让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才能办理过户登记。
谭某仍然不服,同年,他又以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以上行政判决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海南中院提出确认申请。对此,海南中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分别决定不予受理。
要求撤销陈某的房产证、土地证均未成功,谭某又把矛头指向了法院。
由于谭某迟迟不搬出小楼,法院判决其为陈某腾房后,根据陈某的申请,法院决定采取执行措施。然而,经法院书面通知、公告,谭某仍无动于衷,被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