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04年4月,广东高院出台了《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规定对“可能有错”的案件启动再审、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改判。该暂行规定被媒体普遍解读为“再审门槛降低”,而从2005年的数据来看,当年全省法院审结各类再审案件2275件,其中依法改判645件,改判率接近30%,占全省生效裁判的万分之一。
但是,以怎样的标准认定“可能有错”却存在一定的争议,该院在对进一步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中则明确界定:如果“可能有错”的“错”成立的话,会导致原审判决生效裁判错误,则必须启动再审程序。同时,如果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新发现了证据,或者在一、二审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没有获得准许,但是在判决生效后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证据,均可以作为“新证据”在再审中进行提交。
广东高院副院长李琦就案件审判的质量问题表示,案件审判的质量问题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要克服以往案件质量评查中的“随意、过滥过泛”问题,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针对去年4月出台实行的《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指导意见讨论稿明确提出:有关部门监督转批的,或投诉、申诉、群众来信等材料,可能涉及质量问题又未立案处理或不符合申诉、申请再审立案审查的案件均可以认定为“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案件的质量监督管理同时实行零申报制度。有质量问题案件划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违法审判问题。认定权属于审判委员会,如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导致裁判错误的,则都可以认定为违法审判。
对于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讨论稿提出: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讨论对违法审判案件责任人的处理,但是如监察部门收集到的涉及本院院长、副院长和上级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线索,则应移送上一级法院的监察部门,由上一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
今年年初,广东高院开始施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但此次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中则明确:即使符合在细则中所说的“确有悔改”的表现,达到可以减刑的条件,也不能认为罪犯由此必然可以获得减刑,一般来说,各中院的年度减刑假释总体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去年。
讨论稿强调,不能简单绝对地将罪犯获得的奖励和减刑刑期进行直接挂钩,对于那些在服刑后依然拒不交代真实身份的,应当认为其没有悔改表现,除非确实有重大立功,否则一律不予减刑,减刑时也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
讨论稿中提出:可以从宽适用假释的范围包括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年满60岁,病弱、伤残而且生活有着落的罪犯,被害人是亲属或者近亲属,且同意假释的等;而从严适用假释的范围则包括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大要案罪犯等,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一般不予假释,罪犯拒不交代个人真实身份的,除不予减刑外,也一般不予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