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包括: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必须依法进行,国家法律对处罚的条件种类、幅度等都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即可能构成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侵害,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法律相应规定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则,如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条件、期限、内容等,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任何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交纳金钱的义务。其中,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即国家法律、法规对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有规定,而行政机关不按规定办事;再有就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收财物。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有以下几种:
国家只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区分行政机关人员的行为是不是职权行为的关键是,该行为是否行使职权的行为。以下行为可确定为职权行为:
1.执行职务本身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对某一违法者进行处罚等。
2.与执行职务有关且不可分之行为,如消防来灭火前后,在乘车途中出现交通肇事的行为等。
3.勤务时间以外的执行职务行为。非勤务时间的行为不能一概认为与执行职务无关,因为工作人员的一般权限并不因在勤务时间外而丧失。
4.管辖区域外的执行职务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地域管辖以外的行为不一定不是行使职权行为。如超出地域管辖但是有执行职务之外观,仍应认定为职权行为。
二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行政赔偿以行政侵权为前提,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行政侵权虽然存在,但国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就是因他人过错而免责。
三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可免责。如不可抗力、邮政通讯、或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补偿的,国家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未列入国家赔偿的是立法赔偿、军事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