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解决国家赔偿纠纷的合意,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目的就在于解决纠纷、终结国家赔偿程序。调解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力自由处分的结果,虽然国家赔偿调整的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处分权是有限的、法定的,但这并不影响调解协议本身合同性质的界定。调解协议,是一种行政赔偿合同、司法赔偿合同,应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当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协议生效,产生合同法上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尤其是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本着诚实守信、为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自动履行,决不允许当事人反悔。
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经人民法院审查,不违反合法原则的,法院予以确认,记入笔录或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诉讼上的法律效力,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当事人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
当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以后,国家赔偿程序应当终结。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国家赔偿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以终结诉讼。由于国家赔偿调解书是根据当事人达成的生效调解协议的内容制定的,因而,调解书具有裁判文书的一般效力,适用裁判文书的一般送达方式。当事人拒收调解书,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送达后调解书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执行。
调解协议经法院依法确认后,赔偿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赔偿申请,法院得以准许撤回的申请裁定形式终结国家赔偿程序。若赔偿申请人不申请撤回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除可向法院申请制作调解书终结赔偿程序外,也可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法院终结赔偿程序,法院应以终结裁定书的形式终结赔偿程序。
若当事人双方都不申请制作调解书,也不申请撤回赔偿申请或终结赔偿程序,法院应以双方已达成解决赔偿纠纷的调解协议为由,依职权制作裁定书,终结赔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