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之前,应当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该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只有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逾期不处理或者请求人对处理结果持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原告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如果原告要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以行政先行处理为原则。
本案中,原告只能或者选择向被告即兽检所申请行政赔偿或者是在向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