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赔付程序是案件能否进入国家赔偿诉讼的重要条件,该阶段不具有赔偿审判的属性。其原因在于:1.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自行裁决自己违法行为并作出赔偿决定或复议决定,有悖于回避制度的宗旨,同时也会弱化公众对裁决效力的公信度。2.所谓“审判”应是具有司法裁判权的机关对争议双方的纠纷依法裁决,且该裁决结果应与作出裁决的机关无任何利害关系。而赔偿义务机关自行作出的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的结果,都与其有密不可分的利害关系,因此,赔偿义务机关自行赔付过程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审判。
自行赔付程序应当采取下列步骤:(1)对诉讼时效的审查。审查该赔偿请求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2)对赔偿申请书的审查。包括对赔偿申请书的内容、形式(书面或口头)的审查。(3)依法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的处理过程。(4)公安、检察、监狱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其上一级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过程。
由于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均不属于作为审判机关作出的裁决,故应放在自行赔付程序。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在经过自行赔付程序后,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在此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后,就管辖问题应及时予以审查,并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管辖的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决定受理赔偿申请后,赔偿请求人可以撤回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要求撤回赔偿请求,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审查后,与赔偿请求人达成放弃赔偿请求权的书面协议。否则,赔偿请求人在撤回赔偿请求之后,可以再一次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作出自行赔付决定后,赔偿请求人应于收到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