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5年1月10日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制发的(1995)北房民初字第3—l号裁定书。
2.1995年1月28日,朱湘伟出具的为刘运仁提供财产担保书。
3.1995年1月29日,刘运仁给城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条。
4.1995年3月1日、25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制发的(1995)蒸集经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5.衡阳市交警支队1996年4月16日给许祖生办理车牌号码为湘D.X0955奥拓车的过户手续。
6.许祖生证实:该车已转买给董少阶,价格为69500元,未办过户手续。
7.衡阳市价格事务所1996年1月10日对湖D.X0955号奥拓小汽车价格鉴定证明。
8.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1996年1月16日制发的(1995)北法执字第126号裁定书。
9.1996年4月8日、1997年2月26日,许祖生、董少阶两次向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交的确认赔偿请求书。
10.1997年3月20日,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制发的致害行为违法性确认书。
11.1997年7月8日,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制发的(1997)北法赔字第2号赔偿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