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家赔偿确认难的情况,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国家赔偿制度隐含的错案责任追究制。
据介绍,目前,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均有问责制,赔偿义务机关一旦承诺赔偿,将面临两难境地:申请国家赔偿费用,就必须向上级部门申报,将自己的违法或过错行为曝光,不仅可能因此被追究责任,还可能被一票否决,影响政绩和仕途升迁。
记者调查发现,当前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赔偿法抱有抵触情绪,“该赔不赔”现象突出。
国家赔偿法规定,未经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处理,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利用这一规定,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违法侵权行为拒不确认,导致一些应当赔偿的案件无法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国家赔偿法施行十年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赔偿案件7823件,决定赔偿3167件,支付赔偿金5819.53万元。
如果将决定赔偿的案件数具体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每年则只有约10件;如果将这笔赔偿金具体到每一宗个案上,则只有1.84万元;若再具体到每位获得赔偿的公民身上,这个数字还将缩小。
杨小军用三个“少得可怜”来说明这种现状:“法院受理和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少得可怜,当事人提出赔偿的少得可怜,实际获得赔偿的金额少得可怜。”
这种现状究其原因是,目前怕赔、不愿意赔的思想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有的地方遇到国家赔偿案件时,以不赔为原则,以赔偿为例外,千方百计寻找不赔的理由。
针对这一现象,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关键是要澄清两个认识:一是不能把国家赔偿等同于错案追究。要把赔偿看作是对请求人的救济。“否则,谁都不愿意承担责任,谁愿往自己脸上抹黑呀?”
二是不要把国家赔偿看作是机关赔偿,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一种错误认识,没有把国家赔偿与机关赔偿完全分开。实际上,国家是责任主体,赔偿义务机关只是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
“另外,不要把赔偿金额的多少作为上级机关评判下级机关政绩优劣的、执法水平高低的标准。”马怀德说。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为解决“赔偿难”,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探索改革确认审查体制,保障公民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