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定,市级机关年国家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个案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对连续两年国家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市级机关负责人,人大代表可依法提出质询案或罢免案。
一些基层政法部门的负责人向《瞭望》新闻周刊反映,这样的制度设计初衷是很好的,但在实践中却容易让国家机关更加害怕国家赔偿被“曝光”,因此宁愿部门掏钱,甚至个人掏钱“私了”。
他们分析道,法院、检察院的领导难道会为了赔偿10万元牺牲个人的“政治前途”,在人大留个“案底”?通常就会有两种选择,一是尽量少赔,不要超过人大规定的“红线”;二是赔再多钱都“私了”,花钱买个平安,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
除了怕被“问责”外,一些地方特别是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没有预算经费用于国家赔偿也是“私了”的一个原因。
沈阳市根据自身的财力状况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市财政只负担80%,剩余20%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辽宁省检察院国家赔偿办副主任刘树声说,国家赔偿费用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这在富裕地区还不存在问题,但有的经济困难地区的检察机关为了垫付赔偿金,半年没有买办公用品。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指出,国家赔偿“私了”的危害很大,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是它的资金“体外循环”,离开了财政的统一监管,究竟该不该赔?该赔多少?用体外循环资金执行国家赔偿,对财经秩序是个破坏;
其次,国家赔偿变成个人赔偿会引发公职人员“不作为”现象,不利于公职人员、尤其是司法人员公正履行责任,不利于司法公正;
另外,“私了”缺乏“标准”,完全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容易引发司法腐败,严重背离了国家赔偿立法的本意。
“应充分认识国家赔偿法的救济功能,不能把它变成追究责任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不是看过错,只要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就要给予国家赔偿,实现充分保障人权、促进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律效果。”
此外,应改变国家赔偿先由赔偿义务单位垫付,再由财政部门核销的程序。各级财政应专门设立国家赔偿金专户,司法机关一旦作出赔偿决定,财政直接支付国家赔偿金,不要走“先垫付、后核销”的弯路。
辽宁省检察院国家赔偿办副主任刘树声说,随着赔偿金额的增加,如果还是采取先行垫付的方式,长期下去司法机关承受不起,就会出现“越主动纠正错误的部门越吃亏”的怪现象,影响司法机关进行国家赔偿的积极性,难以杜绝“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