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振伟是河南师范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的一名大三学生。2006年9月,同学沂蒙(化名)找到孙振伟,想让他帮忙替他参加《法律基础》的考试。碍于面子,孙振伟没有拒绝。于是,他代替沂蒙参加了该科目的考试,被巡考发现,随即报请校方对他作出处分。校方遂对孙振伟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孙振伟不想因此失去大学学习机会,他认为学校因一次替考就将他开除学籍,处分明显过重。在多次向学校请求恢复学籍无望的情况下,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孙振伟虽违反了校规校纪,但其认错态度较好,且是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有关条款,该行为尚不属情节严重,应酌情给予其他处分。河南师范大学给予孙振伟开除学籍的处分明显过重。遂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河南师范大学的处分决定;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恢复原告孙振伟学籍。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法院的判决,河南师范大学依然不服,以学校的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而原审判决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为由,提出再审请求。
法院再审认为,对于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宜谨慎对待、从严掌握。孙振伟代替他人考试,违反了校规校纪,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综观其认错态度,已深刻反省并作出检查,亦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河南师范大学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欠妥。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